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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打伤已有一年,经过是这样的:我被人用刀砍伤、去医院检查肋骨断三根、有x光片鉴定轻伤。肺部挫伤三厘米做了肺部修补术、为重伤。当时做了伤情鉴定、重伤。现在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鉴定。理由是肺部挫伤没片子而且说我住院十三天太短、完全有假。事隔这长我肺部完全康复、怎么办求高手帮助

刑事辩护 2018-07-06 20: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未规定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但规定了大概的赔偿范围,具体要由双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及当地的经济状况确定。  赔偿范围包括: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为被人砍成轻伤而应获得的赔偿可以依照上述各项来确定
  • 被打伤后应该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关于鉴定时间,我国法律有详细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鉴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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