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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6年在邻县的一次务工中(制造机压红砖),我当时是担任搅拌机的喂土工作。这时雇主的弟弟从旁边拿起一个没切开的双头砖,对着搅拌机扔过来,刚好打在我右腿上,把我右腿打进搅拌机中,因当时搅拌机主不在旁边(搅拌机是租过来的),至使我整条右大腿全部被绞断(只剩十几厘米),事后送往医院治疗,在医院里因失血过多,急需输血,雇主却不付任何费用,医院在没医疗费的情况下停止供药,而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奈下,我父亲找到雇主所在乡政府请求帮助,而雇主表示要一次性处理此事。在乡政府的协商下,我父亲与雇主签订了一个协议。对此次事故乡政府分了三个责任:我负一部分、机主负一部分、雇主负一部分。且事后不得再找雇主。机主到最后一分钱没给,雇主给了二千元。协议结果,我父亲就拿了这个二千多元。 事后我父亲数次上雇主家索要赔偿,均被雇主以协议为由拒付。我父亲又找到雇主所在县人民法院,法院也认为有了乡政府协议不再受理我方申诉。 之后数年里,我从各种法律丛书中得知:乡政府根本没权利处理这种案件,而当时又过了诉讼时效(残废后,要学技术自救,要结婚生子,整个生活压得我根本没时间,没能力为这事奔波,一直拖到现在),最近。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看到【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像我这种情况,当然属特殊的:一:乡政府无权签伤害协议二:人民法院当时没有受理我的诉讼请求三:我一个残疾人要生活下去有多难,在有效诉讼期内,根本没财力让我到处奔波。 我想请教所有法律高手,我这事要怎样才可以打赢这场官司。 望请出谋划策,为我讨回公道.

诉讼 2018-07-06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因此在医院进行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可以依照上述标准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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