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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尺骨桡骨双骨折,都需要做内固定手术,当时医院没有现成的钢板,医生也推荐过钛板并且说钛板以后可以不用取,患者家属考虑到以后可以不用遭受取钛板的痛苦就接受了钛板内固定手术。事后几次复查医生简单肯了片子说回家调养就好,这期间患者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没有做太多次复查,只复查过三四次,多次医生没时间具体接待。截止到2011年公历11月13日,发现当时断裂的2根骨头有一根骨头已经骨枷链接起来了而另一根骨头一直是很大的断裂缝隙而且钛板断裂。别的医院的医生说患者是由于当时手术对骨头的固定不到位导致对钛板压力过大导致断裂。患者有骨质疏松。现在请问,这种情况医院或者施展手术的医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患者已经没钱治疗了,虽然费用不高但是对于患者的家庭来说那个费用已经是全部要靠借了,患者没有收入来源。我网上看到过,这样的事件如果依照医疗事故来说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诉讼起来比较麻烦,如果按照医疗过错来诉讼是不是容易点?想请律师给点意见,如果选择诉讼我们需要做什么准备工作?当时第一次手术一共花费不太到2万也差不多,所以如果再手术也类似这个数字,如果算上诉讼费加上各种鉴定费用,我们的诉讼到底值不值得做?

医疗纠纷 2018-07-06 22: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注:其他如鉴定费、勘查费、专家会诊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属确实需要,也可请求赔偿。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通常情况下需要先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来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然后再根据受害人的实际状况确定登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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