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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的离婚诉讼已开庭,我诉求抚养女儿及要求离婚,理据是:女方没尽妻子责任和母亲责任(女儿四岁不到),女方应诉后,称不同意,却在庭上说也没和好机会,要求原告15万元,没有理据提供,唯一理由是:没地方住、没钱、没工作——所以也没供过房子及照顾女儿,女儿她要求抚养,每月1000元抚养费;原告有一婚前购买,现在在供房子一套,结婚六年,没有共同财产(庭上已都认同),因为与她已成恨,3月份第一次起诉后,即搬出自己房子,不与被告和女儿住(她不做工带女儿上下幼儿园);请问法院会支持她的要求吗?女儿抚养权将会如何判?在供房子她有份的吗?会不会因为她生活困难而要求我给她继续在我家住?如果我对判决书不服可上诉吗?该如何上诉?请律师帮忙预测,并希望在起诉时请律师,收费如何?

离婚 2018-09-07 16: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审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后,只有在当事人签收判决书15日后,没有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如果上诉了,就启动了二审程序,法院需要再进行审理。当然一审的判决的效力就处于一种未决状态。
    因此,关于离婚的效力,因为财产问题的上诉而中断,不能生效。最终结果就看法院的裁判了。
  • 诉讼离婚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 子女不足2周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孩子的抚养费要根据你们的当地生活标准来计算,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不超过50%的比例给付。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分期支付,直到孩子满18岁。
  •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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