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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离婚的,但是法官只判200元的抚养费,到2007年9月份我于对方协议增加到300元直到今天,现我要求增加到500元,协议后因对方不肯,我去法院提出了诉状,请问诉讼要求和诉讼事实与理由怎么写才好

离婚 2018-09-07 16: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事实婚姻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来说,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1,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适当要求增加。2,你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孩子由你抚养。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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