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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因工伤七级伤残大概可以赔偿多少,从14年3月份住院至14年12月

工伤赔偿 2018-06-26 1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
  • 用人单位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工伤的,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3个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还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因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
    0.05,另眼矫正视力≥
    0.6;

    31)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
    0.4;

    32)双眼矫正视力≤
    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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