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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发生在我朋友身上的事情(简称王),事故受害人(简称张),事故肇事者(简称李),其它参与者(简称赵、陈) 事情具体经过:王与赵、陈商量找张去喝酒,王打电话约定张在酒店聚聚,并同意,事后饮酒过多。王、赵一同回家、张与陈一同回家,途中被醉酒后的李骑一辆摩托跑车飞奔不幸撞上张与陈,张送至医院死亡,陈重伤。 事后,张家与李家经过协商私了(具体的怎样私了的我朋友没有参与,并不知赔偿金额),张家并安葬了死者。 王与赵,出于人道已与张家作出相应赔偿,但张家亲人并不满意,声称:如果不是王、赵、陈叫张去喝酒,就不会出事故。 至此以上为整件事情的经过,我想问的是,在这里,张家与李家已经私了整个案情,并安葬了死者,现张家子嗣对王、赵、陈三人的赔偿不满意,请问在这里,王、是打电话约定张的人,是否在法律意义上有部分民事责任? 而赵是否也在法律意义上承担部分责任?王、赵在此类事故中应会有怎样的处分? 至此 万分感谢

损害赔偿 2018-09-08 07: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赔偿项目:[1]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醉酒驾车的测试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以体现对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去无过错原则(赔偿10%)有很大区别。
    一般情况则都要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责任。
    减轻责任部分为10%至50%之间,法和条例均未规定,拟请高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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