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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赵*和我签了追款合同,共四次,均没有盖该所公章,未追回全部款项,不作为,我另请律师追回余款,在审案过程中赵*为对方作证使我损失违约金,我因为赵*未起到律师的作用,未给他付律师费,现在该所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法官陈*认为该所因赵*办公室场所较远,其律所授权赵*以律所名义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依据,也不理睬赵*为对方作证,并未追回全部余款,判我全付律师费。我认为我和该律所没有关系,因为我和他没有委托合同书,如果法院这样判,是否律师在和客户签合同时,都可以自己签,而不用和律所签,因为距离律所太远,就完事。而我的律师为对方作证,却要我付律师费,而且也要全付。我说赵*作伪证法官说不可信,而对方说距离律所太远,没法盖章就可信,不在律所办公,不知律师在哪办公?我可不可以上诉?上诉原因何在?

债权债务 2018-09-08 08: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逾期一天违约金的标准,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 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
    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
    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 要根据与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确定,一般来说,律师收费都是按阶段的,发回重审需要重新进行一次审理程序,律师费用也应当另行交纳。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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