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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跟广州一个商场签约2年,租了一间当铺,从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由于现在经营几个月,业绩都很差,已经支付不了档租,并且该商场人流较少,很难转租。如果我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合同上违约责任注明: 1.如果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赔偿,并有权按租赁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百收取违约金。 2.如果乙方超过半个月不交租和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乙方保证金不予返还。 3.乙方擅自出租给第三方的,乙方需要支付违约金1个月租金给甲方。 另外合同的开头是这样写的:甲方将自有或租用 广州是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出租方)位于某某地方的场地建设成为:广州某某电子市场。 合同盖的章是: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而且我们现在没有营业执照,管理处那边给我们的答复是说:工商局不让办营业执照了。但是上个月北京工商局整顿的时候,管理处又跟我们说店铺又要关门,要等查询人员走了才开门。 请问是这样的话我如果以不交租的形式来终止合同,那我还需要支付存续期内租金总额的百分之百违约金吗?他们会起诉我吗?

合同纠纷 2018-09-08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您与中介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2、鉴于双方签署合同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则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3、中介未按期支付房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缴纳房租)。
    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多次催告,对方仍迟延支付房租,则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对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可以要求您承担相应的责任。
  •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可以再通知承租人,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交纳租金,逾期不交的,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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