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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郭某采用票据贴现的方式诈骗了某银行1000万元,案发后偿还了大部分。剩余部分,郭某借款还了一些,还有一部分未能退还。为了退还剩余10万元,郭某用其妻子和司机的身份证为二人各办理了一张农行准贷记卡(即消费透支卡),又借用了其朋友赵某一张农行准贷记卡。这三张卡办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妻子、其司机、其朋友赵某均为三张卡的合法持卡人。证据显示:郭某在借用准贷记卡时,其妻子和其朋友赵某知道郭某涉嫌票据诈骗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知道郭某透支后将会用来退还赃款。而其司机,郭某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透支点钱,司机便将卡给了郭某。郭某用这三张卡分别透支了3万元、4万元、4万元,然后退还给了银行。还款后两个月左右,郭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正在服刑。之后几年间,发卡行先后七次向三持卡人催收透支款,三人以款非自己所用为由始终拒不归还。截至目前,三人拖欠发卡行本息累计为4.1万元、6.3万元、6.3万元。发卡行认为三个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三位持卡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三位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18-09-08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
    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
    2、冒用他人
    3、恶意透支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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