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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1】持卡人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郭某采用票据贴现的方式诈骗了某银行1000万元,案发后偿还了大部分。剩余部分,郭某借款还了一些,还有一部分未能退还。为了退还剩余10万元,郭某用其妻子和司机的身份证为二人各办理了一张农行准贷记卡(即消费透支卡),又借用了其朋友赵某一张农行准贷记卡。这三张卡办理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其妻子、其司机、其朋友赵某均为三张卡的合法持卡人。证据显示:郭某在借用准贷记卡时,其妻子和其朋友赵某知道郭某涉嫌票据诈骗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知道郭某透支后将会用来退还赃款。而其司机,郭某的理由是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透支点钱,司机便将卡给了郭某。郭某用这三张卡分别透支了3万元、4万元、4万元,然后退还给了银行。还款后两个月左右,郭某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正在服刑。之后几年间,发卡行先后七次向三持卡人催收透支款,三人以款非自己所用为由始终拒不归还。截至目前,三人拖欠发卡行本息累计为4.1万元、6.3万元、6.3万元。发卡行认为三个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三位持卡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三位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18-09-08 14: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条件为: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
  •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被借身份证作信用卡担保者,也要被追究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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