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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7月10日去建行准备存三年定期的,但到那他们银行(当时根本不知道其中一个就是保险业务员,至今没说,还是今年2011年10月我问银行才知道的)都说交5万存5年,到时候利息比这存的还高,也很划算没风险还有分红等,想到暂不用这钱,反正也是存又是在银行也就信了,就选择办理了这个存款,当时签单后还附有长城人身保险合同,他们说是办这个存款银行赠送的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险一份,结果相信银行就没在意也没看那保单,现在才知道这就是自己花钱买的保险,而且要拿回来即需要时间又会被扣除手续费和什么什么费,更不清楚还有犹豫期。我就不明白当初说存款送保险,而且对于保险里的事项什么也没告诉我,怎么就变成了在银行被人骗着买了保险。速求律师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银行 2018-09-08 15: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果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在保险公司进行了免费的体检,则要扣除相应的体检费;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若在犹豫期内,因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能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的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而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
      实际上在任何时候,投保人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是如果超过了犹豫期,保户就不能拿回已经缴纳的全部保费了。而这时客户所拿到的钱是保险公司扣除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后,剩下的现金价值。
      而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一般来说,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退保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
    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 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  A、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依《保险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几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
      B、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 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是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和商业保险公司没关系。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单位为你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并且有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你报销或给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支付赔偿金和社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所应支付赔偿金不冲突,但是对于医疗住院等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应该先报社保,社保不能够支付的再到保险公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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