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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法院判在分居期间男方已抢走一年的我陪嫁的汽车归我所有,此车是我母亲出资15万购买的并登记在我名下,至今男方也不给我车,让我给他4万元才能赎回,如申请执行他还不给的话法院应采取什么办法?能让他赔偿因抢走车给我造成的损失吗?(2010年1月买的2011年1月上的4000元保险420元税然后被抢走至今)到一月份该验车了,我该怎么办?求助。二:婚前男方无房,他说只要登记结婚就可以讹他父母的单位,让单位在厂院内盖房,(他家是无赖)刚交往一个月就办理了登记结婚,登记后他父母单位给盖了一个院,共三间卧室,我俩在此房结婚住两间房,他父母住一间房,其它共用,婚后我俩经常打架,今年一月开始分居,离婚后我发现婚后居住地在离婚前已经拆迁搬走,我带法院的法官问他父母单位怎样安置的,单位也不敢说,问男方他说是他父母的房与我无关,我离婚后无房居住,婚前我母亲给买的电器和生活用品都在被拆迁的房子里,被他拿走了,请问我能分割房子和补偿款吗?应怎样分割?谢谢,请多多指点。

离婚 2018-09-08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0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1、房屋拆迁除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外,一般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费用。
      
    2、房屋拆迁补偿款要看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分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离婚时房屋拆迁补偿归个人所有。
      
    3、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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