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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广西大开发期间,合浦县土地局向我村委的新村、吴屋岭等五个村民小组征用了一批土地,其中的一幅有60余亩,这60余亩中有耕地、旱田、荒坡。征收后,直至二00五年四月份的十三年间都没有立项使用。其中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的八年间,村民自发将可耕的地复耕,谁复耕谁使用,个别村民小组也将一些闲置荒地租给个体作养花、开设小修理、小卖部、木材加工场地等,因此很不平衡,造成村民之间、村民小组之间有争议,为了解决群众之间的争议,增加集体的收入,经五个村民小组的协商,报请村委会同意,将此幅地以公开投标的形式承包给个体村民,承包期十年(从二00一年二月至二0一一年一月止)。 承包后承包者因地制宜,在此幅地上投资养花、种果、养猪、养鸭、围塘养鱼,开设维修服务、制作蜂窝煤、木材加工等。从一九九二年至二00一年的八年间及二00一年承包之后至二00五年四月的五年共十三年之久,没有任何单位对使用权提出异议。 二00五年四月八日公布告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此幅土地作**建筑市场使用(由**市政公司付给土地局600多万元之后招商建设)。

征地补偿 2018-09-08 20: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闲置地收回国有或收回归集体所有的闲置期限2年 无论是政府原因闲置 还是其他单位、团体的原因 期限都是一样的 但是农民要恢复耕种 仍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2年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 你好,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并且要在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维权,如有需要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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