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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那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有没有什么地方是本身没有效力或者不合理的?这样的,一套房子很多年前是A出钱让B买的,房产证上是B的名字,然后给C住了,五年后,B作公证人把A的房子完全交付给C,做了一个公证书,三方都有签字,二十年后,房屋拆迁,那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房产证的名字还是B的!有没有什么地方是本身没有效力或者不合理的?房屋拆迁,那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呢?还是B的!

拆迁补偿 2020-07-18 12: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某种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经公证,就具有相当强的证明力,一旦产生拆迁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拆迁协议就能被直接认定为证据。  拆迁协议的公证分两种,一种是非强制公证,另一种是强制公证。
      在自愿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公证只起着证明房屋拆迁合同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效力,房屋拆迁合同是否公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在强制公证的情况下,公证不仅起着房屋拆迁合同证据效力的作用,而且是房屋拆迁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愿的限制。
      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办理公证,否则不能生效。主要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房屋拆迁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是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
    作为行政机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人可以行使行政管理权,双方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房屋拆迁合同的当事人,是拆迁人给予拆迁补偿的对象,双方是平等的关系。
    为避免发生争议时,防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权压人,保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协议内容的公正,因此必须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而且拆迁时还须办理证据保全。
  • 你好,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 针对题干简要梳理一下:第一,A与B之间是什么关系?第二,A与B之间对房屋登记在B名下是否有书面的约定?第三,房屋给c居住,A是否知情和同意?第四,五年后,B作公证人把A的房子完全交付给C,做了一个公证书,三方都有签字,公证书的内容是什么。
    你所说的交付是出售给C还是赠与给C还是仅仅将房屋交给C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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