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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姐2011年12月1日在佛山被抓,当天晚上就被送往看守所了,大概的原因我是知道一些,具体原因我就不是很清楚了,她这个是属于刑事案件吗?我作为她的家属我应该做些什么啊?望告知,请律师是不是的请专职律师的呢?

刑事辩护 2018-09-09 04: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 单纯吸毒的一般都送去戒毒所或者拘留所。被送去看守所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有其他的案子,不单是 吸毒的问题。二是当地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是共用一个地方,也就是三所合一的格式。
    如果搞不清状况,可以问一下,亲属可不可以探视,可以的话就是后一种情况。
    另外,不管是刑拘,拘留 或是强制戒毒,警方都会通知家属。送物品只能家属去(带身份证),而且还要检查后才能送到被关 押者手中。
    如果被刑拘,就只能送生活用品,衣服,被子,并且不能探视。
  •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在看守所被刑事拘留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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