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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讯一下关于精神病的问题,我很早就听说精神病杀人可以免刑的,好像也得让监护人看好并负一定责任。但我觉得很不合适,如果精神病人只是间歇性的发病,他如果杀了人时没病,杀人后因害怕又发病,法医签定后确认有病,这如何处理啊? 另外,万一有坏人专门利用指示精神病杀人,可精神人复发后又无法表达怎么办?

离婚 2018-09-09 06: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无辨别自身行为能力的情形下造成他人伤害或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强制医疗也就是说:精神疾病患者只有在发病期间无法控制自己,不具备行为辨别能力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伤害才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属于正常期间,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精神病人的过失杀人相关问题,
    1.精神失常≠精神病人,影响判断是非的精神病人发病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精神失常不影响判断是非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责的,其监护人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精神失常应负刑责的,由本人负刑责的,构成犯罪的应逮捕,由看守所羁押,由公安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
    3.构成犯罪的,监护人负相对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是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是家长,其管教不力是犯罪的成因,虽然犯罪的人没有财产,其家长也该赔偿。比如犯罪的是老年人,犯罪的人有个人财产,应从其个人财产中执行赔偿,个人财产不够的,其子女自愿放弃继承,可以不履行赔偿。4。对精神病人,虽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应当送精神病院治疗。
  •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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