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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10月份,我们10户通过村里承包了老百姓的5垧地,种植五味子,2008年当地的一个公司,通过村里和老百姓签了合同买断了这块土地,并盖置了工厂,当地的土地局与村里签订了补偿合同,2009年这个公司找到我们,说土地主体变更了要与我们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如不签订就要重新发包,根据我们的理解,如果土地征用了,那应该先补偿青苗款和地上附着物,找我们签订合同是不合法的,我们找到当地土地局质问他们,征地为什么不先找我们解决青苗和附着物,可是他们总是用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有关证据:1、2006年承包合同 2、2009年公司与我们要签订的合同(没签)3、公司发的通知不签合同就重新发包 4、土地局与村里签的征地合同(土地局局长签字)5、赔偿款的账目(土地局和村里的来往帐目)

征地补偿 2018-09-09 08: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征收土地是需要给与赔偿款以及拆迁补助,安置费等等的。
  • 你家的土地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获得赔偿,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耕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中的临时用地征地协议书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
    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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