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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是一国企员工,2012年被派往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出任老总、公司法人,2013年调成该企业,迄今我的上级领导沒有一件事的公司法人进行变更,合资企业公司股东有经济发展案子,上诉人将合资企业一并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追责我的责任,我改如何维护保养自身的利益。感谢!刑事辩护律师您好:我是一国企员工,2012年被派往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出任老总、公司法人,2013年调成该企业,迄今我的上级领导沒有一件事的公司法人进行变更,合资企业公司股东有经济发展案子,上诉人将合资企

公司企业 2020-07-20 1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   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还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则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还规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则产,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做财产保全。由于P2P平台的借款项目往往涉及多个债权人,在起诉时,平台因为不是借贷关系中的当事人,不能代替债权人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起诉,但可以协助债权人起诉。
    2.判决生效后,老赖仍不还款,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拿到生效的胜诉判决书后,若借款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将在三日内通知被执行人(借款人),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那么债权人申请执行时需注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以让法院更及时有效的执行借款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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