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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是什么,我丈夫在结婚后就有家暴,我们就要去离婚了

离婚 2018-06-26 15: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对方有暴力行为,可以选择报警,暴力导致离婚还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分开后对方再干扰可报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夫妻间家庭暴力如何赔偿?

    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因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和财产利益,又因法律关系复杂,不宜作附带民事诉讼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针对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提出的,刑诉法规定的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将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一并处理,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讼累,同时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一个便捷的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家庭暴力而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所以,首先解决自然人的身份关系是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即使当事人提起了离婚,而离婚诉讼又必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及财产等利益,此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被告人的非犯罪行为带来的,即不是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直接造成的:

    一则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共同诉讼,审理时相当繁琐,一般难以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

    二则离婚损害赔偿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所确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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