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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0年7月份,我与2位朋友合伙开了一家儿童摄影店,但未签订合伙协议,只是进行了口头协议;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手续时,均以我的名义办理,法人代表也是我的名字。2011年8月,因家庭原因,我在绍兴开了一家店面。因此,我向其他两位合伙人提出了退伙要求,但他们2人虽同意我退伙,但既不愿意出资收购我的份额,也不积极寻找接股人;在我提出收购他们的份额时,他们也不原因转让。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拜托您给予解答,或帮我提出宝贵建议!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09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规则
      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决定了合伙人之间需要彼此相互信任和了解,所以对财产份额的转让规则作出了限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24条的规定,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要遵循下列规则:
      
    1、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发生转让后果,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由于这种转让属于内部关系,只影响到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的变化,也不增加新的合伙人,因此,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就可以发生转让效力。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并不当然成为新合伙人,还需要满足“修改合伙协议”的条件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
    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
    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东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出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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