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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我在今年10月20日右脚踝不慎扭伤,一周后到县人民医院就诊,照片显示右脚踝关节前部腓骨基撕脱性骨折,有相当于玉米粒大小的碎骨撕脱于腓骨。就诊后,县人民医院医生建议做手术取出碎骨,我同意了他们的建议。于是于11月4日做手术,手术时间大概4小时。术后复查显示需取出的碎骨没有取出,而把我的距骨取出了一块(复查照片和结论都是这么说的)。结果我不得不自费转泸州医学院做二次手术,现已取出碎骨还做了韧带修复,泸州医生说我的距骨被取影响较大但不能出具任何证明,只是病例可用。我们跟县医院交涉他们承认没有取出碎骨,但他们说取出的骨头也在他们手术范围之内,但之前我们已指定要取出的是前腓骨上碎掉的碎骨,医院取出的是距骨,(不能证明是好的骨头还是碎骨)医院取了我的距骨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请问这算不算医疗事故?我该如何挽回医院对我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如果起诉医院有多大胜算?大概能得到多少赔偿?(第一次住院费约4000元,第二次住院费约10000元。我是一名教师,三个月才能走路上班)

医疗纠纷 2018-09-09 11: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后果等。据此,医疗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有违法医疗行为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行为;
    3、有主观过失;
    4、造成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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