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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今天才来北京,第一次租房,所以签合约时没看清。房屋代理当时和我说的是签的3个月,结果签了一年,现在我想走了,马上住满3个月了。因为想搬走,第二个月的时候要提前交房租,我就不想交了。因为押一付三,我想还有两个月房租在他那儿,我应该能住3个月。但是,代理和我说房租必须按时交,就算要走,第二个月也要交房租,要交一个月的,我说我就住3个月,怎么也要交,那不就相当于压了两个月的。我就没想交,但是他马上说,如果我不交房租,按合约,七天后他就能够窍门,将我的东西全部拿走。后来我仔细看了下合约,确实这么写的,也就只好又交了1个月的。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形,按他合约走,会扣除我两个月房租。这合法吗?而且对我来说,刚来北京,真的是很大一笔数额了。请您帮帮我

合同纠纷 2018-09-09 1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主说半年付:意思是付款时每次付六个月的房租
    签一年合同:意思是租赁期限是一年
    综合起来就是:房屋租期是一年,房租每半年交付一次,也就是一年交两次房租。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缴付或拒绝缴付房租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缴纳违约金。如果承租人未缴付房租累计达6个月之久,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承租人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超过约定交纳房租金的时间就算违约。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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