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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死者为老板卸货时,因卡车停在发粪池上,致使道路塌陷,车上货物掉下致其死亡;卡车司机马上报警,警察告之此事应报交通部门,于是司机马上打电话到交通部门,等交通部门赶到后,立即想要填掉发粪池,在死者家属的要求下才拍下事故现场照片后再填的,随后几天,交警部门对此没有做任何答复,死者家属跑去交警找交通局股长,才被告知要将死者尸检后才可定责任该由谁付,2011年12月12号,交警将死者运往火葬场执行尸检,死者家属去询问尸检报告时,都被告知再等“几天”,直到今天都还是回答再等几天(老板对此事的态度是和他没关系,死者家属打他电话也是经常关机)那我想问死者家属是继续等,还是可以去法院什么的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09 1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这三项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具体的律师服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办案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2、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4、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交通事故鉴定责任多久可以完成,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时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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