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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于2011.5.8下午发生,乘坐大巴,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是外国人,头部和面部均被划伤,头部出现血瘀(至今还在),面部被封11针,住院16天,其中身上携带名表在案发时丢失,笔记本电脑损坏,名包损坏,手机相机损坏,肇事司机和所属客运公司至今没有与我联系,商讨赔偿。至此想请求律师接触,起诉肇事司机和所属客运公司。

交通事故 2018-07-08 03: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住院期间该进行诉讼。可委托律师或代理人进行起诉。需要提供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划分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三者方的资料(可由交警部门提供),到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列明项目,如医疗费用,除提交医疗发票外还要提交用药清单、病历等。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
    (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为车祸遭受伤害的,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赔偿。
  • 交警主要负责调解及事故责任的划分,驾驶证、行驶证等暂扣后需返还司机,具体赔偿事宜还需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考虑诉讼途径,受害人可诉赔偿项目主要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贴、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及交通费等,若构成伤残(需进行司法鉴定,本所常年与司法鉴定机构合作)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
    上述赔偿具体数额视伤者受伤情况而定,目前无法定论。 如有需要,可随时来电交流,以期维护你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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