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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受伤在一家私立医院就医,出院二天伤口出现感染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医院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只承担加害部份;医院方说我医好是九级只承担一级的残疾赔偿金,这样合理吗?法律有规定吗?还有我在医疗期间一直没有医好到现再骨锁还是断的

交通事故 2018-09-10 08: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暂定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8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职工构成工伤一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一级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
    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在筹地区以外就医,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及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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