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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工程 2020-08-06 23: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违约金约定,也应受合同法调整,一般不能超过标底额的30%。有的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地方法规进行了规定的,对所地省(市、自治区)具有约束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4、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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