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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

合同纠纷 2020-08-17 0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合审判实践,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买卖合同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二)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 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方法如下: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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