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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债务,结婚后,女方名下有辆车子,是否可以做为共同财产来偿还婚前债务

离婚 2018-09-11 03: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你拿上协议当面咨询律师 ,因为不清楚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准确回答你。此种协议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法院支持的,更多的是没有得到支持,具体原因因为在法理上分歧很大,国家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你姐姐还年轻,我觉得如果没有大额共同财产能协议解决的话可能对你姐更好一些。破碎的婚姻对女性的压力非常之大,更多的女性只想早一点逃出这段婚姻。至于维权,任何事涉及官司都不是轻松的事,如果你姐心理上能承受也没什么,现在她可能更想早点结束。
    当与不当,这只是我的建议。 究竟有没有诉讼离婚的必要,还请当面咨询律师。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
    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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