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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妹在一家商场上班,全天班是早8点,晚9点,一天13个小时,大班一天最少9小时,然后是正常倒班,星期天星期6都不休息,一个月商场规定可以休息两天,她们老板只让她们休息一天,我妹赶上12月和1月没休息过,不知道商场的加班是怎么算的,星期6星期天算不算加班,每天超过8小时的时间算不算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加不加底薪,就是说比如过年加班是一日三薪,一天50元的话就是一天150元,底薪是1500,是按1650发钱还是按1600呢?

劳动纠纷 2018-09-11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
    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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