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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被告复制后,由法院拿到证据,劳动仲裁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正常的程序?

仲裁 2020-08-24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公司要证明与你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公司与别人有合同不等于与你有合同,公司不能提供有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则说明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了。
    工资单是是企业内部人事与财务之间的传票,一般是不盖公章的,只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字;这是正常的,加盖公章反倒是显得有作假的嫌疑了。另外,公司应当以财务传票的档案资料中的当月全员的工资清单为依据,不能以他的亲戚个人资料为依据。
  • 撤回后的证据不再质证,没有进行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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