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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补正裁定上诉期规定

综合法律 2020-08-26 02: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 你好,是可以上诉的,不过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是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 你好,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是可以提出上诉的,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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