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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的公司是贸易公司,在5年前和我签订合同的时候,有附带竞业协议,其中规定离职后两年内禁止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行业任职,补助只有1000元/月。1、那由于公司经营的产品种类很杂,几乎涵盖了行业所能遇到的产品,这样的话对我今后选择非常大的限制,该如何处理?2、如果原公司经营的产品为A、B、C,再找一家公司经营C、D、E的,我做其中的D项目,算不算竞业?3、如果原公司当初生产、经营过G产品,现由于法规问题已停产不做,那我再找一家做G产品的公司,是否竞业?谢谢4、如果以前附带的竞业协议没得改,那竞业限制是从进公司时的状况为准,还是从离职时的状况为准,若所有公司经营过的产品都算,那竞业补助太低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9-11 17: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在这1年的竞业限制期间,该用人单位应该按月支付你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不得低于你本人工资的30%,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2、如果该用人单位未支付,你也遵守了该竞业限制的约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 
    3、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4、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不收费。然后给双方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我们可以起诉到法院。
  • 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月决定进行遵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业务,并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劳动者便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该请求将获得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需要出具离职证明,所以离职一年后劳动者可以和原用人单位协商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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