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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我正在与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问及公司人事离职证明什么时候给开时,公司人事告诉我离职证明是开给我下一家单位的,不开给我个人,请问是否合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索取? 竞业限制问题是否我在拿到离职证明一个月后如果公司没有给我做赔偿是否可以认定我与该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竞业限制条款已经对我没有约束?另在竞业限制条款中 公司约定在支付工资时已经涵盖竞业禁止期内的经济补偿,所以,在竞业禁止期内(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壹年内)公司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是否合法? 还请能尽快予以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9-28 1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竞业禁止的我国的相关立法有: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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