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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可以查询吗

离婚 2020-08-27 0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民政局有离婚协议书格式模板,男女双方按照按照离婚协议书模板在相应的留白处填写并签字按手印,书写后,工作人员会核实相关的信息,确认无误后会加盖民政局印章,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具一份,民政局留档一份。
  • 民政局一般有离婚协议书的框架,需要夫妻双方就内容进行填写。建议有条件的当事人在去民政局之前自行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因为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对双方而言效力最高,若将来发生争议,该离婚协议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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