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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证人被组织作证。证人不得出庭作证。收集证据的其他手段是什么。与证人进行电话记录是否有用?

诉讼 2020-08-27 0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 证人出庭并不是必须的,但有以下情况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如果没正当理由不出庭的,除是被告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情况外,法院可以强制其出庭:
    1、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2、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等情形。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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