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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北京车主!去年春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并且已经走了保险流程! 但对方只有交强险导致修完车后对方消失,并且老家也不是北京的!到现在我已经在法院起诉并受理完成,本人胜诉。但是对方至今为出现,因此我暂时只能得到对方交强险的2000元赔偿,大头无法取回!因此我想问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走代位求偿,来告自己的保险公司,让自己保险公司把钱给我?

保险纠纷 2018-09-12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在驾驶员投保商业车险时,保险公司给他自动上上去的。交强险赔偿的是第三者的责任,被保人和本车人员是不赔偿的。如果被保人驾车对第三者造成了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那么交强险会在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这个规定的责任限额是固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都是统一的:
    身故、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
    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1000元;
    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如果是无责方,限额是100元。
  • 车主是全责的情况下,要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受伤者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另外造成的财产损失需要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一般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通常全责需要被保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车主自行赔付。如责任是对方的话,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付,如果车主因为违法驾驶造成车祸发生,根据保险条款进行赔偿甚至是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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