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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下岗工人2004年托管期满,企业为了能利用下岗工人的名额争取一笔国家

资金,动员下岗工人签《滞留协议》并承诺可参加企业破产,{不一次性领取补偿金,用逐月发生活费代交社保金,医保金的方式抵扣补偿金}。2006年企业破产。破产办依2002年文件{2006年公开}:“下岗工人管理期满劳动关系即行解除,滞留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规定为由宣布下岗工人不参加破产安置。{在2002年——2006年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企业没有组织学习宣传文件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关于下岗工人签《滞留协议》可参加破产安置的承诺只解释说是当初一个美好的愿望和领导对下岗工人的殷切关怀,因受2002年文件规定的限止

现在无法实现}。{对于质疑2004年下岗工人管理期满时为什么不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解释是上级当时没有指示}。下岗工人要求即刻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开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日期是2004年而不是2006年解释说是为了证明这两年劳动关系不存在。这种程序是否合法?这手续是否合法?确切的时间应当签那一年?

劳动纠纷 2018-09-12 09: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劳动者辞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工资,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以及社保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鉴定为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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