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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我驾驶一部微型货车沿建新南路北侧北往南数第二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建新南路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遇杨XX(对方)驾驶三轮车沿建新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建新南路北侧人行横道附近时,我所驾驶的微型货车的右大灯与杨XX所驾驶的三轮车的车尾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故。 当事人(我)驾驶的微型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杨XX(对方)驾驶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现在医药费差不多花了7000块,对方伤势是头后部缝了四针,现在已无大碍。双方现在正在调解中,对方现在要我全付医药费,还要再给他三万块了结。 我现在不明白的问题是1:医药费是该我全付吗? 2:对方现在不出院怎么办? 3:如果上法院的话,法院判赔的话钱(包括庭审费)是保险公司出还是我个人出?

交通事故 2018-09-12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意外患者的医疗费由意外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赔偿义务。如果肇事方是机动车,由肇事方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受全部的赔偿职责,超出强险限额部分,由两方按照职责比例承受。r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n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r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花费以及因丧失劳动本领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事实上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两车相撞都存在责任,双方互相赔偿方式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先在交强险分项赔偿责任额度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2、交强险赔偿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再根据责任划分双方平分;
      
    3、不足部分对方财产和人员损失由商业三责险承担;
      
    4、不足部分属于已方承担责任的车辆损失由商业车损险承担;
      
    5、不足部分属于己方责任的人员受伤损失由商业车上人员险承担;
      
    6、未购买商业保险的,交强险赔偿以外的不足部分由自己承担。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划分,比如如果是大车与小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通常责任较重一方为大车的驾驶者。如果是车与行人相撞如果行人未违反交通规则那么造事车辆将会负起全部责任。
    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指交通部门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
    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
    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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