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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其他 2020-09-07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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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 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 如果对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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