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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今年1月26日下午3时40分发生车祸,当时情况如下;我父亲驾驶汽油三轮摩托车正在由西向东左转下道,当时前方150米处为收费站无车辆驶来,后方只有一辆轿车大概位于300米处正在靠近,当时我父亲驾驶的车辆前轮已越过中间实线部分,后方小轿车由于驾驶失控、且车速较快导致追尾。追尾后我父亲从三轮摩托中弹出不省人事。对方轿车由于损毁严重,不能继续驾驶,驾驶人逃离现场,周边民众报警并将我父亲送往医院救治。肇事者中途打电话找人坐在驾驶位置妄图冒名顶替,后被周围民众拉出。交警现场勘察时,我问这算不算肇事逃逸,交警说下午5点以后不到案就算逃逸了。当我赶到医院后,对方肇事者家属也在医院等待诊治。晚六点对方的参保公司来医院勘察现场。晚十点50左右,交警带肇事者来医院验血,测试酒精浓度。距离事故发生后7个小时。现酒精浓度测试结果为我父亲未饮酒,对方为每百毫升含量为44.3毫克。我父亲由于撞伤造成脑皮大面积擦伤,后在医院进行植皮手术,现接近康复。脚部擦伤也接近康复。但右腿不能长时间下地走路(最长能走30米),医院确诊为脊髓水肿导致,现正在治疗。我想请问律师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谢谢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 2018-09-12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  
    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 属于交通肇事罪和包庇罪。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冒名顶罪人则应定包庇罪。 建议马上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的,可以争取缓刑。但法院是否宣告缓刑,还要由法官对案件审理后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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