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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您一下:

员工在厂中受伤,已认定是工伤,经双方自行调解下,签署一份赔偿协议书,由第3方当地的法律服务所做监督的,并双方按下手印.盖章是当地的一家法律服务所.协议内容就是一次性赔偿伤者多少钱(双方都同意的),签署后双方无任何瓜葛.想问的是这样的签署能生效吗?如果不行那还应该补做些什么才能使这协议生效?想补充一下的是那份签署后的协议有一方没有有拿到,是否影响协议的生效.麻烦您仔细帮我解决一下.谢谢拉.

劳动纠纷 2018-09-12 1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工伤后,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达成协议不履行的,或者协议未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或者协议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已经送达发生法律效力,不可以起诉,但可以申请再搜索审。

  • 1.首先应确认工伤赔偿的法定数额,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双方不能就死亡赔偿达成一致,可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3.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计算伤残赔偿数额;
    4.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工伤赔偿协议,从一定程度上与其说是双方之间协商的结果,不如说是用人单位的决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处于弱势地位,且大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工亡后,劳动者一方的要求就是得到赔偿,有时劳动者为了及时得到治疗而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放弃其部分权益。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放弃权益部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在协商后劳动者仍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情况,此时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的情形,经审理查明该赔偿协议确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劳动者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的,应予支持。关键是如何把握合理性的界定,笔者认为,主要掌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赔偿额与应得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在一个合理限度内,赔偿金的差距过大会损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意图相去甚远。合理性的范围控制在何种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放弃的数额不应超过应得赔偿额的30%,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赔偿额与应得赔偿额之间的差距界定在一个合理限度内,既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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