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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在东莞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涉税金额11万元,被海关拘留一个月,在此期间上交了非法收入及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取保侯审,后转到检查院后一直都是按原来的保证金来办理取保侯审,于今年3月转到法院后,法院要求我与另一名主犯一齐交完11万的偷逃税款后才可以办理取保侯审,这样的是做法是否合理,另外,我从2010年取保侯审后就一直在家没上班,现在我又怀有5个的BB,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在不多交保证金的前提下办理取保侯审?要是我现在没钱交取保侯审的保证金,是否会在量刑方面加重我的量刑呢?法院对于我这种走私罪的量刑是怎么样的?

刑事辩护 2018-09-12 1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嫌走私罪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批准取保候审后可以放人。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一般是10日,在特殊情况下是14日,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是37日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在满足上述条件下,通常由公安机关对符合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检查机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 1、“被拘留一个月”,这种情况属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刑事拘留后,司法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构成犯罪的会逮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不构成犯罪的,放人。  
    2、刑事拘留后的羁押最长是37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0天+提请逮捕时间最长是7天。)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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