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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购物上当受骗,在网上购买高仿奢侈品的手机上买手机的说质保发觉手机上不太好退换货,买手机的同意退换货但是早已6天了一天拖一天迟迟不退换货选购话费余额2800元

劳动纠纷 2020-09-06 16: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可认定为网购欺诈:
    1、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6、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等。
  • 在网购中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8)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9)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10)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11)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1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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