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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还未初始登记 发三证的拆迁安置房,但已抽签定位入住。出卖人利用购买人无法在房管局进行预购登记的漏洞限制,出卖人恶意四处借债不还,让债权人起诉法院, 出卖人承诺用出卖的房产抵债(出卖人扬言房产还是他的)。让法院耒查封出卖人房产拍卖,既达到不给房又不 还给房款的目的(恶意让其他债权人耒瓜分购房款)。请问法院是否可耒查封还未初始登记发三证的房产?请律师支招怎样应对制裁卖方如此不诚信的恶劣行为。问题补充: 夲人购房时,双方签了安置房买卖协议书,卖方的安置协议原件,我缴房款的购房发票原件和房间抽签定位的公证书,这三大临时权属证书都在我手上,房款也已大部份付给, 有卖方的收款收据,剩余部份约定初始办三证和过户时付清。合同手续证据完整,如果我不拿出这三大初始登记所必须的原件,卖方无法作初始登记 , ,法院能查封吗 ?法院是否也得维护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权威,保护善意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能支持不诚信的违约方耒查封我的房子吗?

拆迁补偿 2018-09-12 15: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 (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
    二.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根据该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变动的结果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的合同是否有效,即设立、转让、变更与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以不动产是否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合同行为与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与事实,不动产是否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对于原因行为的有效性即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对原因行为有效性的争议应当通过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加以解决。 根据以上法理,可以认定:房主转让合同已经生效,对合同内部双方而言,受让人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因为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为此不具有对世权,也就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第二,向原房屋所有人主张赔偿权。
  • 法院拍卖的房产如何计算税费:  
    1、年以里的房子要交营业费
    5.55%  
    2、户费有契税
    1.5%-3%,您买的房子超过指导价格,交3%  
    3、地转让费用1%  
    4、易登记费80  
    5、易手续费6元/平米  
    6、花税
    0.1%  
    7、人所得税1%(受拍方缴纳,有交20%的时候要看受拍方的情况)  
    8、卖手续费3%(受拍防缴纳)  
    9、贷款的手续费一般公司收费600  
    10、一个评估公司收评估费用
    0.5%  
    11、是公积金贷款还有担保费约2%  是否能贷款还要资讯银行是否接受你的贷款申请。
  •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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