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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女方向我借钱17万分五次借的,(借条写的是用于装修房子,我也多次考察房子了,的确在装修,)现在借款人跑了,我就起诉男方到铜山法院,已受理并开庭,我也保全她的房产了,他俩没有离婚,男方说借钱他不知道,而且和女的已分居六年了。现等待判决。男方举正的是(1),装修房子的开支收据30多万,(2),8个证人证明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这批钱没有用在装修房子上(证人都是他的亲属:岳父、岳母、女儿 、儿子还有他的亲表)。请问律师?这官司我能赢吗?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8-09-12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是2年,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及时起诉,以保留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了。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胜诉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法律规定随时可以要求归还,对方明确拒绝的,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对方在期后又明确表示愿意偿还的,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 到法院起诉时,对借条没有任何要求,就是没有借条,债务人照样可以起诉,借条是最重要的证据。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是: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为二年。
    过期后,再起诉,法院一般会受理,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一般驳回诉讼请求。此时你的权利还是存在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归还,但法律不提供强制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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