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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十年买房,房本写的是男方父亲名字,请问女方是否有产权

离婚 2018-09-12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夫妻婚后买房产权如何区分,可以通过下列情况确定:
    一、夫妻一方所有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这个不动产的产权只登记在了出资人子女名下,那么该不动产就被视为该方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的情况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则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不动产,而且该不动产只登记在了一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不动产并不当然的认为是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认为该不动产是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
    而且房产证上可以写夫妻二人的名字,根据2011年国税局的最新规定,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三、婚后买房产权归于其他人所有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因为房改房一般都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相关,也就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人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而身份资格又是不能转移或变更的,所以此时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或他人名下,属于一方父母或他人所有,夫妻双方当时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当夫妻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拥有产权的父母或者他人应当归还出资方对该房改房的购买出资。
    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待定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即离婚时双方对所买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若离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归双方所有,属于共同财产。
    若离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归一方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取得房屋的一方有义务返还另一方因购买房屋而在婚姻期间支付的一半的购房款。
  •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  所以,房产证登记了夫妻俩名字,虽然是婚前购房,该住房产权也是属于俩位共有。  一方婚前全部出资购买这房子,可以有出资人凭出资凭据主张出资的权益。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产权证办理时,根据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如果只有男方名字,那在产权证的归属人一栏应当填写男方的姓名,如果归属人同意,可以把你的名字加在共有人一栏。你所说的按揭阶段不能添加共有人的问题是不存在的,新婚姻法只是明确了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划分,淡化了公证的效用,并没有限制共有人的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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