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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人民法院把小孩抚养权女性,女性要换姓,男性不愿,由于这事,小孩的户籍进不去,能够 提起诉讼男性吗

诉讼 2020-09-09 1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 根据规定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双方协商不成的,起诉处理。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原抚养人没明抚养能力。
    2、原抚养人有家庭暴力倾向或其它不良品质,对孩子教育不利。
    3、原抚养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抚养人再婚而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别人抚养的。
    5、原抚养人有其它违法行为而侵犯子女权利的。如不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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