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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有个问题需要请您帮一下我,还请您能赐教 事情是这样的我于2012年02月06日在市国税门口处停好车开门时,与骑电动车的魏**发生碰撞,导致魏**尾1骨骨折,当时已报警和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经交警责任认定我负事故的全责,现魏**伤已养好,期间共休养了2个月的时间(有**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我支付了魏的检查费501.10元,药费491.40元,交通费94元,修车费用(双方)1650元,停车场停车费用100元(双方),魏支付了后续复查的费用110.8元,药费287.4元,交通费32元,在这些方面我都没有疑问,保险公司能赔付的最好,不能赔付的我也会给对方,但是对于误工费用上我们双方都有想法,主要是魏**提供的有常州**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单10月、11月、12月(因1月恰逢春节,魏回金坛过春节,未上班,不能提供2012年01月的工资单)平均计算下来又3050元左右的工资,为什么保险公司认可的可赔付的误工费为63元/天计1890元/月?因为魏是计件工资,不上班的话就没有工资,对方公司也出具了受伤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的证明,如果我走法律途径的话,法律上认可的误工费会有多少,走法律途径的成本会有多少?这些费用保险公司是否都需要进行赔付?谢谢!

保险纠纷 2018-09-12 17: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受伤,误工费怎么算?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 您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给予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建议你对案情进行详细描述,你可以致电律师或者面谈详细的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以供律师作出最专业的判断。
    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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