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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工程承包给不合格的公司,不合格的公司安装门窗,包装给我。现在发生了安全事故,开发商和总承包商不在乎!那么谁应该承担责任,还是如何分担?

房产纠纷 2020-09-10 1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一是承包人未取得资质及超越资质,承包人既要有营业执照,有营业范围,另外还必须有有资质等级,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是“借用资质”,其表现形式,从实务来看大部分是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第三是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其法条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二款,必须招标的有七种情形,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要看具体的情况造成何种等级的事故,才能认定相关责任。
  •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安全事故发生过程当中,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来进行主要承担。应该受到责任追究的事故中,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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